以案释法|老赖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拍卖?
为了逃避执行
“老赖”们耍尽了各种花样
到底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呢?
跟着小咚一起来看看法官办理的案件吧!
2011年,朱某夫妻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了薛某货款七万余元,薛某多次索要未果,将朱某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朱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薛某的货款。
判决生效后,自2011年至2018年长达七年的时间,朱某夫妻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6年1月份,黄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朱某夫妻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的楼房一处,朱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直到2018年1月份,法院裁定拍卖朱某被查封的楼房,朱某依然不在乎,且并不担心自己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拍卖。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朱某如此猖狂?
原来,朱某并非第一次跟法院打交道,早在2010年,朱某因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拖欠货款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朱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第一次查封了朱某所居住的楼房。面对法院的查封,朱某以被查封的房屋系其生活及抚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的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和拍卖。黄岛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裁定支持了朱某的执行异议请求,中止了对朱某唯一住房的执行。
就是这一纸裁定,让朱某吃了定心丸,欠钱不还房子也不会被拍卖,小日子照样可以过的优哉游哉。2018年,当法院第二次查封、拍卖他这套楼房的时候,他拿出了当珍宝一样保存的法院2010年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并得意洋洋地认为,法院这张执行裁定书就是保住自己住房和继续赖账不还的“挡箭牌”!然而,好戏来了,这次朱某的如意算盘可打错了!朱某并不知道,关于被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最高法早已做了新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务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上述规定,黄岛法院征求了申请执行人薛某的意见,薛某同意从涉案房屋变价款中为朱某及其所扶养家属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那么朱某所谓的“唯一住房”法院就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和拍卖!朱某再次提出对其住房中止执行的执行异议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朱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执行裁定。这就意味着:如果朱某继续赖账不还,他的“唯一住房”将会被法院依法拍卖!不知此时的朱某会作何感想呢?
黄岛法院执行法官说:“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拖延执行等'软对抗'手段一直是老赖们的惯用伎俩,也是执行工作中着力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在全国法院高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利剑之下,失信被执行人早已无处遁形,任何手段、任何方法逃避执行都将被法律戳破!奉劝诸如朱某夫妻一类的老赖,不要再心存侥幸,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每个公民最正确的处世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素材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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